中外簽約中國法律行於租界
1930年2月17日1930年2月17日,中外簽訂《關於上海公共租界內中國法院之協定》10條,規定於1930年4月1日起實行。協定將觀審、會審完全取消,法院組織純依中國四級之審判,一切中國法律皆得適用。因此江蘇高等法院第二分院及上海特區地方法院均於同日成立。中國外交部長王正廷接到該六國公使關於簽訂上海公共租界內設定高等法院分院及地方法院協定的照會後,即令徐謨以代表外交部長的名,復照巴西、美國、英國、挪威、荷蘭、法國六國公使,按來照八點原文,逐一予以確認。
1930年2月17日,中外簽訂《關於上海公共租界內中國法院之協定》10條,規定於1930年4月1日起實行。協定將觀審、會審完全取消,法院組織純依中國四級之審判,一切中國法律皆得適用。因此江蘇高等法院第二分院及上海特區地方法院均於同日成立。中國外交部長王正廷接到該六國公使關於簽訂上海公共租界內設定高等法院分院及地方法院協定的照會後,即令徐謨以代表外交部長的名,復照巴西、美國、英國、挪威、荷蘭、法國六國公使,按來照八點原文,逐一予以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