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發布沒收資本家等財產的指示
1951年2月4日1951年2月4日 (農曆臘月廿八),中央人民政府發布沒收資本家等財產的指示。
用刷標語表達堅決消滅頑固的反革命分子的決心
1951年2月4日,政務院發布《關於沒收戰犯、漢奸、官僚資本家及反革命分子的財產的指示》。其中規定:凡公私營企業和私營企業中有戰犯、漢奸、官僚資本家的股份和財產,應予依法沒收;但必須報經大行政區人民政府審核後轉請政務院批准,方可執行。屬於前條之外的一般土匪、特務、惡霸、反革命分子在企業中的股份和財產,經縣(市)人民法院沒收時,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