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他人名義走私“洋垃圾”威廉·平·陳受制裁

1997年1月13日

1997年1月13日,美國人威廉-平-陳違反我國法律法規,以營利為目的,假冒他人名義向我國走私“洋垃圾”一案,經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作出一審判決,以走私罪判處威廉·平·陳有期徒刑10年,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並依法對其附加驅逐出境。
威廉-平-陳(WILLIAMPINGCHEN),又名比爾-陳(BILLCHEN),中文名陳平一,男,今年56歲,原系中美合資上海統一紙業有限公司董事長。威廉·平·陳無視上海市環保部門的警告和公司中方人員的反對,於1995年7月至12月期間,以營利為目的,採用假冒中國出口商品基地建設安徽公司和浙江省畜產進出口公司的名義,把我國禁止進口的廢物謊稱為廢紙、混合紙,先後5次通過海運,將裝有238噸污染環境的生活垃圾和少量醫用廢物的16隻貨櫃,從美國運抵上海市吳淞港和外高橋港區。後被上海市環保局和上海海關查獲。經上海進出口商品檢驗局、上海市環境保護局檢驗,上述“洋垃圾”中含有大量污染環境的生活垃圾和少量醫用廢物,屬我國禁止進口的廢物。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1996年12月2日對威廉·平·陳走私“洋垃圾”一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威廉·平·陳委託兩名律師為其出庭辯護。美國駐上海領事館派員旁聽了庭審。威廉·平·陳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法庭經審理認定,威廉·平·陳以營利為目的,冒用他人作為收貨人,謊稱貨物名稱,未經我國家有關部門批准,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從美國進口我國禁止進口的廢物238噸,嚴重危害了我國的環境,威脅人民身體健康,其行為已構成走私罪,依法應予懲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的有關規定,以走私罪判處威廉·平·陳有期徒刑10年,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並對其附加驅逐出境。

歷史上的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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