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蘇關於限制戰略核武器會談。
1969年11月17日
美蘇限制戰略核武器條約
1969年11月17日至1972年5月27日是第一階段談判,雙方代表先後召開了123次全體會議,經過激烈的討價還價,最後簽訂了限制進攻性戰略武器某些措施臨時協定。臨時協定為期5年,把雙方陸基洲際飛彈凍結在1972年7月1日的水平上,即蘇聯為1618枚,美國為1054枚;把雙方的潛艇發射飛彈和飛彈核潛艇凍結在1972年5月26日實有和正在建造的水平上,即蘇聯為950枚、62艘,美國為710枚、44艘;對雙方的戰略轟炸機未作限制規定。這是在雙方對它們的進攻性戰略武器的數量都有“充足感”的情況下,凍結數量的發展,使核軍備競賽轉入以提高質量為主的方向。對蘇聯來說,臨時協定有利它在進攻性戰略武器數量上保持對美優勢,以便集中力量在質量上追趕美國。對美國來說,由於它當時實際上已停止增加其進攻性戰略武器的數量,臨時協定限制蘇聯的進攻性戰略武器、特別是巨型的SS—9飛彈的增長顯然也是符合美國利益,而當時美國武器的質量優勢足以抵銷蘇聯的數量優勢。臨時協定沒有觸動雙方核武庫的一根毫毛,只是為此後的核競賽定下一個規則而已。另外,鑒於當時美蘇都感到反飛彈防禦系統價格昂貴,效能有疑問,雙方都不準備大量發展,於是達成了雙方各保持兩個反飛彈防禦系統的《限制反飛彈防禦系統條約》。
從1972年11月21日起美蘇在日內瓦又開始了第二階段談判。談判持續7年之久,舉行過約300次全體會議,最後於1979年6月18日卡特與勃列日涅夫在維也納簽訂第二階段限制戰略武器條約。該條約有效期至1985年,確定雙方戰略武器的總限額為2250件,其中分導式多彈頭運載工具的限額為1320件。條約與臨時協定一樣,仍是只限數量不限質量,而且分導式多彈頭飛彈的限額高於雙方當時現有數,為進一步增加數量留有餘地。一些美國軍事戰略專家指出,條約對美國不利之處是:允許蘇聯部署308枚重型飛彈,其破壞力超過美國現有洲際飛彈破壞力的總和;蘇聯的逆火式轟炸機不算戰略武器,不計入總限額內,而美國的機載巡航飛彈則作為分導式多彈頭戰略武器加以限制;戰略武器的總額和分導式多彈頭飛彈的限額偏高,有利於蘇聯發揮其洲際飛彈數量多、投擲重量大的優勢,並符合蘇聯企圖加速部署分導式多彈頭飛彈的需要。根據美國憲法,條約需經參議院三分之二通過方能生效。由於得不到足夠的支持票數,在卡特政府時期,國會推遲了對條約的辯論和表決。里根上台後認為該條約有“致命的缺點”,反對國會批准,同時由於美蘇關係緊張,戰略武器談判陷於停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