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商約簽訂。
1946年11月4日
中美商約簽訂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美國為撲滅中國人民革命力量,變中國為它獨占的殖民地,於1946年11月4日,由南京國民政府外交部長王世傑和美國駐華大使司徒雷登署名簽訂《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簡稱《中美商約》)。商約凡30條,主要內容有:(1)美國國民在中國享有居住、旅行、經商,包括從事製造加工、文化教育、宗教和慈善事業的自由;享有租借、占用房屋,租賃土地,選用代理人或員工的自由權利。(2)美國商品在中國交納進出口關稅和內地稅,享有與中國商品和第三國商品同等待遇。(3)包括軍艦在內的美國船舶可以在中國開放的任何口岸、地方或領水內自由航行,必要時可開入任何不開放的口岸、地方或領水。商約在表面上雙方享有對等權利,但中國生產落後,遠洋運輸不發達,無法實現,實際上只是美國單方面享有在中國的政治、經濟、軍事和思想文化的特權。商約締結後,受到中國各界人士的強烈反對。1947年2月1日,中共中央發表關於不承認國民黨政府一切賣國協定的聲明,指出“中國國民黨政府的這些措施,完全違背中國人民的意志,已經使並將繼續使中國陷於內戰、反動、喪權辱國、殖民地化、混亂與崩潰的危機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