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緬邊界條約簽訂
1960年10月1日
1960年10月1日,中國和緬甸聯邦政府在北京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緬甸聯邦政府邊界條約》。
兩國“一致認為,兩國間久懸未決的邊界問題,是歷史上遺留下來的問題”,兩國政府“根據和平共處的五項原則,友好協商、互諒互讓,克服了種種困難,終於順利地全面地解決了兩國邊界問題”。條約共12條,主要內容:(1)雙方同意從尖高山到中緬邊界西端終點一段未定邊界,除片馬、古浪和崗防地區外,按傳統習慣性定界,並且確認從尖高山到中緬邊界東南端終點的劃界原則;(2)緬甸同意把屬於中國的片馬、古浪、房崗地區歸還中國;(3)雙方決定廢除緬甸對屬於中國的猛卯三角地所保持的“永租”關係,中國方面同意把這個地區移交給緬甸,緬甸同意把按照1941年中英兩國的滇緬南段界務換文規定屬於緬甸的班洪、班老部落轄區劃歸中國;(4)為了便於雙方各自的行政管理,照顧當地居民的部落關係和生產、生活上的需要,雙方對1941年換文劃定的界線中的一小段,作一些公平合理的調整;(5)中國放棄1941年換文規定的中國參加經營緬甸爐房礦產企業的權利。該條約1961年1月4日起生效,中緬邊界條約的簽訂,兩國全部邊界的正式劃定,不僅標誌著兩國友好關係的進一步發表,也對維護亞洲和世界和平做出了巨大貢獻,而且還為我國同鄰國解決邊界問題提供了良好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