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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阿敏偷稅案水落石出

1998年9月29日

1998年9月29日毛阿敏偷稅案水落石出_歷史上的今天

 

9月29日,稅務機關調查證實,已定居香港的歌星毛
阿敏自1994年1月至1996年3月期間共偷稅27.11萬元

1998年9月29日,1989年因偷稅曾被稅務機關行政處罰過的歌唱演員毛阿敏,又因1994-1996年間再度偷稅被稅務機關立案查處,該案近日基本調查終結。

稅務機關調查證實:毛阿敏自19941月-1996年3月期間,在我國13個省演出的109場中,共獲取收入471.11萬元。在已完成調查工作並確認有違法行為的65場中,少繳稅款106.08萬元,其中毛阿敏與8個“扣繳義務人”(即支付報酬的單位或個人,此案中為演出主辦或承辦單位,法律規定其有代扣代繳稅款的義務)共同偷稅27.11萬元;19個扣繳義務人偷稅54.91萬元;6個扣繳義務人不扣或少扣毛阿敏應納稅款24.06萬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稅務機關於1998年9月分別向毛阿敏及其扣繳義務人下達了行政處理決定書和行政處罰告知書。

稅務機關決定,在毛阿敏偷稅案中構成毛阿敏與扣繳義務人共同偷稅的,對納稅人毛阿敏處以所偷稅款3倍的罰款,向扣繳義務人追繳其所偷稅款,加收滯納金,並處以所偷稅款1倍的罰款。

根據有關法律,對毛阿敏及其涉案人員的偷稅行為,涉嫌構成偷稅罪的,已由稅務機關移送司法機關

9月29日發生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