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
1980年9月29日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後,隨著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的逐步恢復,隨著國家的立法與司法工作的逐步加強,對於“文革”中罪大惡極的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依法進行審判的條件已經逐步具備。
1980年9月26日,中共中央發出關於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的通知指出:依法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是全黨、全軍、全國人民的強烈願望。現在預審工作已經結束,案件已送到檢察院,預定在10月間提起公訴,依法審判。9月26日至29日,五屆人大常委會舉行第十六次會議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黃火青在會上宣布,這次準備提起公訴的10名主犯是:江青、張春橋、姚文元、王洪文、陳伯達、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邱會作、江騰蛟。對已死的各犯不再起訴。會議決定成立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廳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10名主犯進行公開審判。
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宣布開庭。特別檢察廳廳長黃火青宣讀了起訴書,列舉了林彪、江青這兩個反革命集團的4大罪狀48條罪行。特別法庭庭長江華宣布,對10名被告,將由第一審判庭和第二審判庭分別審理 。經過兩個月零五天的審理,1981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宣布了如下判決:判處江青、張春橋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姚文元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判處王洪文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陳伯達有期徒刑18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判處黃永勝有期徒刑18年,剝奪政治權利6年;判處吳法憲有期徒刑17年,剝奪政治權利6年;判處李作鵬有期徒刑17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判處邱會作有期徒刑16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判處江騰蛟有期徒刑18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通過這次審判,進一步清算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的反革命罪行,給了這伙罪大惡極的反革命分子以應得的法律懲處。
此後,各地人民法院、軍事法院,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的其他案犯也陸續分別進行了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