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誕生
1996年9月10日
1996年9月10日,聯合國大會第50屆會議以158票贊成、3票反對(印度、不丹、利比亞)、5票棄權(黎巴嫩、敘利亞、模里西斯、坦尚尼亞、古巴)通過了《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9月24日,條約在聯合國開放供各國簽署,包括中國在內的一批國家首先在這天簽署了條約。由印度總理尼赫魯於1954年首次提出的禁止核試驗的理想,經過國際社會多年的努力、兩年多的艱苦談判,終於將以國際法律文書的形式得以體現。
從理論上說,核試驗可以在外空、大氣層、水下和地下四種環境中進行。1963年訂立的《禁止在外空、大氣層和水下進行核試驗條約》(即《部分禁核試條約》,有100多個締約國,核國家中美國、英國、蘇聯都是締約國。法國和中國雖未加入這一條約,但法國自1975年、中國自1980年已將核試驗限於地下,國際上已不再有人在其他三種環境下進行核試驗。因此,從實際意義上來說。《全面禁核試條約》主要針對的是地下核試驗。一些國家曾想以修改《部分禁核試條約》,將其擴大到包括禁止地下核試驗來實現全面禁核試,後因該條約普遍參與性不夠、內容過於簡單、沒有核查條款等原因而未果。
然而,《全面禁核試條約》畢竟是歷史上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在全世界範圍內全面禁止一切核試驗,為核試驗永久地畫上句號。
人們普遍認為,發展核武器,尤其是真正具有威懾力和實戰能力的核武器,必須經過多次的核爆炸試驗。美國自1945年7月15日第一次進行核試驗以來,共進行了1000多次核試驗,蘇聯進行了700多次,法國100多次,40多次。中國也進行了40餘次核試驗,是核武器國家中試驗次數最少的。由於《全面禁核試條約》禁止一切試驗爆炸,因而限制了核武器的發展和質量和改進,阻止了核競賽,並以此開始了核裁軍的第一步,這將有助於推動全面核裁軍的進程。
另一方面,在當前的世界上,核技術十分普及,不少國家已具備發展核武器的技術能力。《全面禁核試條約》防止現在不擁有核武器的國家通過核試驗爆炸獲得和發展核武器,從而成為防止核武器擴散的有效措施。
當然,《全面禁核試條約》的意義和作用也是有限的。首先,條約規定必須有包括印度在內的44國加入,條約才能生效;而印度至今仍表示拒絕加入該條約。印度作為一個主權國家,當然有權作出這一選擇。然而,條約卻可能因此而久久不能生效,它只能具有一種政治上和道義上的作用,而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其次,條約必須得到廣泛的加入和普遍的遵守,才能真正發揮作用,但目前這一點是沒有保證的。第三,條約在現場核查問題上,允許使用國家技術手段進行監測。由於只有少數已開發國家才擁有先進的國家技術手段,這一貌似公平的規定實際上極為不公平。而這些技術在使用上存在著主觀性和歧視性,有可能導致濫用或誤用現場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