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生效
1981年9月3日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1979年12月18日由第34屆聯合國大會通過,1981年9月3日起生效。公約共分6個部分、30項條款。公約強調,男子和婦女要充分享有權利必須消滅種族隔離、一切形式的種族主義、種族歧視、殖民主義、新殖民主義、侵略、外國占領和控制以及干涉別國內政。公約認為,在外國和殖民統治下以及在外國占領下的人民取得自主權和獨立,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應受到尊重,將促進社會進步和發展,最終將有助於達到男女之間的完全平等。公約要求各國“立即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保障婦女的充分發展和進步,以促進她們在與男子平等的基礎上,行使和享有人權與基本自由”。中國政府代表於1980年7月17日在該公約上籤字並同時聲明,中國不接受公約第29條第一款的約束。該條款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締約國之間關於本公約的解釋適用方面的任何爭端,如果不能談判解決,經締約國一方要求,應交付仲裁。1980年9月29日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該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