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簽訂
1978年8月12日
1978年8月12日,中日和平友好條約在北京簽字,華國鋒、鄧小平、廖承志出席,黃華和日本外務大臣圓田直分別代表本國在條約上籤字。這是繼1972年9月中日聯合聲明發表、中日兩國邦交正常化公報以來兩國關係史上又一新的里程碑。《條約》基本內容是:雙方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基礎上,發展兩國間持久的和平友好關係;在相互關係中,用和平手段解決一切爭端,而不訴諸武力和武力威脅;雙方將本著睦鄰友好的精神,按照平等互利互不干涉內政的原則,為進一步發展兩國之間的經濟關係和文化關係,促進兩國人民的往來而努力;條約有效期為10年。條約的簽訂,開闢了兩國長期友好合作的新時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