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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英、黃紀誠犯受賄罪被判刑

1997年8月7日

1997年8月7日,原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鐵英、原北京市政協副主席黃紀誠因犯受賄罪,被北京市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5年和10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8月7日宣布,被告人鐵英於1992年至1995年在分別擔任北京市政府秘書長兼辦公廳主任、北京市法制辦公室主任和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等職務期間,先後接受他人賄賂的實物和錢幣總價值折合人民幣43萬餘元(贓款、贓物己全部追繳),並為行賄者提供便利。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前不久依法判處鐵英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沒收個人財產。鐵英沒有提出抗訴。
被告人黃紀誠在1992年至1994年分別擔任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員會主任、市長助理和北京市政協副主席、市政府顧問等職務期間,先後接受他人的實物,總價值人民幣22萬餘元(贓物已部分追繳),並為行賄者提供便利。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前不久依法對黃紀誠判處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黃紀誠提出抗訴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於6日依法駁回其抗訴,維持原判。

8月7日發生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