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國務院決定對廣東、福建兩省對外經濟給以更多自主權
1979年7月15日
1979年7月1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批轉廣東省委和福建省委關於對外經濟活動實行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的兩個報告。這兩個報告是根據當年4月鄧小平在同習仲勛、梁靈光等人的一次談話中提出的利用沿海有利條件,創辦特區的意見起草的。中央和國務院決定:對廣東、福建兩省的對外經濟活動給以更多的自主權,以充分發揮兩省的優越條件,擴大對外貿易,抓緊當前有利的國際條件,先走一步,把經濟儘快搞上去。原則同意兩省試行在中央統一領導下大包乾的經濟管理辦法,在計畫、物資供應、物價政策等方面也實行新的經濟體制和靈活政策。同時決定,先在深圳、珠海兩市劃出部分地區試辦出口特區,待取得經驗後,再考慮在汕頭、廈門設定特區。中央認為,這是一個重要的決策,對加速我國的四個現代化建設,有重要意義。8月13日,國務院頒發《關於大力發展對外貿易增加外匯收入若干問題的規定》,主要內容是擴大地方和企業的外貿許可權,鼓勵增加出口,辦好出口特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