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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府嚴禁販食鴉片

1813年7月10日

嘉慶十八年(1813)七月初十日,清政府規定:侍衛官員買食鴉片煙的,革職杖一百,加枷號兩個月;軍民人等杖一百,枷號一個月。對此,嘉慶帝頒發諭旨說:近來侍衛官員中,風聞有違禁買食鴉片的,因事未發覺,所以免其查究。這些人若不知悔改,將來一旦有人舉發,就照新例懲辦,決不寬貸。供役內廷的太監,也有買食鴉片的,情節更屬可惡。總管內務府大臣要先通行曉諭,如有違禁故犯的,立行查拿,枷號兩個月,發往黑龍江,給該處官員為奴。嘉慶帝還說:鴉片煙由外洋流入內地,蠱惑人心,戕害生命,禍害與鳩毒相同。奸商嗜利販運,許多人受害,都是因為各處海關私縱偷運造成的。以前雖曾降旨,要各省海關監督等嚴行查禁,但是數年以來並未遏止;甚至有的海關還私征鴉片煙稅銀,這不是給那些販運鴉片的的人引路嗎?無怪乎鴉片煙的流毒越來越廣。今後,廣東、福建、浙江、江蘇等省沿海各關,如查有奸民私販鴉片煙冒禁過關,一經拿獲,將鴉片煙立時拋進海中,奸商按律治罪。如果管關監督等陽奉陰違,並私收稅課,該省督撫要實力查參,把該監督先行革職,由驛具奏,從重懲治。各處輾轉營販鴉片煙的人,五城順天府步軍統領衙門,以及各省直督撫等,要一體嚴查,按律究辦。

7月10日發生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