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改革法公布施行
1950年6月30日
1950年6月30日,毛澤東頒布命令,公布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
土地法規定,土地改革的根本目的是要“廢除地主階級封建剝削的土地所有制,實行農民的土地所有制,藉以解放農村生產力,發展農業生產,為新中國的工業化開闢道路”。
中共中央決定從今年冬開始,分期分批地在擁有3.1億人口的新解放區全面實行土改。其路線和總政策是:依靠貧農僱農,團結中農,中立富農,有步驟有分別地消滅封建制度,發展農業生產。其過程一般為發動民眾、劃分成分、沒收和分配土地、總結複查等幾個階段。各地政府要派出大批土改工作團、深入民眾,領導土改。至1952年底,土改工作基本完成。
附:當時的農村階級劃分表
階級名稱 劃分準則
地主 占有土地,自己不勞動,或只做些附帶的勞動,而靠剝削農民為生的人。
富農 一般占有土地,有比較優裕的生產工具和資本,自己參加勞動,但經常依靠剝削為其生活來源的一部或大部分。
中農 占有土地,擁有相當的生產工具,生活依靠自己的勞動或主要依靠自己的勞動,不剝削別人,也不出賣勞動力的農民。
僱農 靠出賣勞動力為其生活主要來源的農業勞動者。一般沒有土地和生產工具,或只有較少的土地和生產工具。
貧農 農村中的佃農。占有不完全的生產工具,沒有土地或土地不足,一般都是租人土地耕種,或出賣一部分勞動力,受地主富農的剝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