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祺瑞被迫恢復舊約法
1916年6月29日
1916年6月29日,北京政府國務院決定恢復舊約法,廢止新約法,並決定於8月1日以前召集國會。
當日晚,由段祺瑞和內閣其他成員副署,黎元洪以大總統名義公布命令說:“共和國體,首重民意,民意所寄,厥惟憲法,憲法之成,專待國會。我中華民國國會自三年一月十日停會以後,時越兩載,迄未召復,以致開國五年,憲法未定,大本不立,庶政無由進行,亟應召集國會,速定憲法,以協民志而固國本。憲法未定以前,仍遵行中華民國元年三月十一日公布之臨時約法,至憲法成立為止。其二年十月五日公布之大總統選舉法,系憲法之一部,應仍有效。”
歷時近一月的新舊約法之爭,最終以《臨時約法》和國會的恢復而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