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頒布塔夫脫·哈特萊法
1947年6月23日
“共和黨先生”羅伯特-塔夫脫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美國工人階級為提高工資和改善福利待遇,掀起了大規模的民眾性罷工運動。工人運動的高漲,引起了美國統治集團的恐懼和不安。
為抑制和削弱工人運動,1947年6月23日美國國會通過了“1947年勞資關係法”。它是由參議員羅伯特-塔夫脫和眾議員弗雷德-哈特萊提出的,故名。
該法是美國歷史上典型的反勞工立法。它限制工人參加工會的權利,不準工會要求同廠的工人加入同一工會;禁止全國性同業工人的集體談判;禁止共產黨員擔任工會領導職務;工會舉行罷工前必須先發出通知,規定有60天“冷卻期”,靜候政府調查;法院有權下令禁止罷工;宣布原來關於工會問題的華格納法無效。
該法把美國勞工長年鬥爭所取得的成果剝奪殆盡。法案通過後,美國廣大工人和民眾掀起了強烈的抗議怒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