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西藏和平解放
1951年5月23日
中央人民政府全權代表在《關於和事解放西藏辦法的協定》上籤字
西藏是我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千百年來,藏族同胞為開發和建設西藏做出了偉大的貢獻。但是,鴉片戰爭後,帝國主義勢力侵入了西藏,加上國民黨政府的反動統治,致使藏族內部發生了分裂。
1949年,中國革命取得了勝利,全國除西藏和台灣外,都獲得了解放。為了使西藏人民獲得解放,回到祖國大家庭中來,共同發展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等事業,中央人民政府在命令人民解放軍進軍西藏之際,通知西藏地方政府派全權代表來北京舉行談判,訂立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中央人民政府正式宣告廢除民族壓迫,人民解放軍勝利進入昌都一帶地區,並在那裡實行黨的民族政策。這時,西藏人民中長期被壓抑著的愛國主義思想迅速增長;班禪額爾德尼十世首先表示擁護中央人民政府;達賴喇嘛十四世“親政”,表示接受人民政府和平解放西藏的口號。這些都是談判能夠實行的基礎。
中央人民政府全權代表和西藏地方政府全權代表經過談判之後,對和平解放西藏取得了一致的意見。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與西藏地方政府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定》在北京正式簽訂。簽字儀式由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朱德、李濟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副總理陳雲主持。《協定》的主要內容是:西藏民族是中國境內具有悠久歷史的民族之一,是祖國大家庭的一個組成部分;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受到保障;驅除帝國主義侵略勢力出西藏,西藏人民回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大家庭中來;西藏地方政府積極協助人民解放軍進入西藏,鞏固國防;在中央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之下,西藏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實現西藏民族內部的團結,依據西藏的實際情況,逐步發展西藏的農牧工商業和文化教育事業,改善人民生活;西藏地區的一切涉外事宜,由中央人民政府統一處理;中央人民政府在西藏設立軍事委員會和軍區司令部。同年10月16日,人民解放軍根據《協定》規定進駐拉薩。
西藏的和平解放,促進了全國各族人民的大團結,使西藏人民從此走上了團結、進步、發展的光明大道。西藏的和平解放,在西藏民族歷史上和我國民族關係史上都具有重大意義。
西藏地方政府全權代表在協定上籤字
毛澤東在宴會上致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