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公布施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2003年5月9日
2003年5月9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國務院第376號令,公布施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國務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相關規定,在總結前階段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以在我國建立起“信息暢通、反應快捷、指揮有力、責任明確”的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法律制度。
《條例》的公布施行,標誌著我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機制進一步完善。當前,全國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處在關鍵時期,《條例》的公布施行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一起,成為強有力的法律武器,對於打贏非典型肺炎防治這場硬仗具有重要意義。
《條例》明確規定了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組織領導、遵循原則和各項制度、措施,明確了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社會有關組織和公民在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工作中承擔的責任和義務,還明確了違反《條例》行為的法律責任。
《條例》共6章、54條,包括總則、預防與應急準備、報告與信息發布、應急處理、法律責任、附則。《條例》從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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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376號)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已經2003年5月7日國務院第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 溫家寶
2003年5月9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第三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國務院設立全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組成,國務院主管領導人擔任總指揮,負責對全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擔任總指揮,負責領導、指揮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組織突發事件的調查、控制和醫療救治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貫徹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反應及時、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的原則。
第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防治突發事件相關科學研究,建立突發事件應急流行病學調查、傳染源隔離、醫療救護、現場處置、監督檢查、監測檢驗、衛生防護等有關物資、設備、設施、技術與人才資源儲備,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國家對邊遠貧困地區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給予財政支持。
第七條 國家鼓勵、支持開展突發事件監測、預警、反應處理有關技術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八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嚴格的突發事件防範和應急處理責任制,切實履行各自的職責,保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醫療衛生人員,給予適當補助和保健津貼;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作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因參與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第二章 預防與應急準備
第十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類指導、快速反應的要求,制定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請國務院批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十一條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組成和相關部門的職責;
(二)突發事件的監測與預警;
(三)突發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報告、通報制度;
(四)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技術和監測機構及其任務;
(五)突發事件的分級和應急處理工作方案;
(六)突發事件預防、現場控制,應急設施、設備、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以及其他物資和技術的儲備與調度;
(七)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專業隊伍的建設和培訓。
第十二條 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補充。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做好傳染病預防和其他公共衛生工作,防範突發事件的發生。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公眾開展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的專門教育,增強全社會對突發事件的防範意識和應對能力。
第十四條 國家建立統一的突發事件預防控制體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突發事件監測與預警系統。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定機構負責開展突發事件的日常監測,並確保監測與預警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十五條 監測與預警工作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類別,制定監測計畫,科學分析、綜合評價監測數據。對早期發現的潛在隱患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的報告程式和時限及時報告。
第十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要求,保證應急設施、設備、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物資儲備。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急救醫療服務網路的建設,配備相應的醫療救治藥物、技術、設備和人員,提高醫療衛生機構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救治能力。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設定與傳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傳染病專科醫院,或者指定具備傳染病防治條件和能力的醫療機構承擔傳染病防治任務。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醫療衛生機構和人員開展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相關知識、技能的培訓,定期組織醫療衛生機構進行突發事件應急演練,推廣最新知識和先進技術。
第三章 報告與信息發布
第十九條 國家建立突發事件應急報告制度。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突發事件應急報告規範,建立重大、緊急疫情信息報告系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1小時內,向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一)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的;
(二)發生或者發現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的;
(三)發生傳染病菌種、毒種丟失的;
(四)發生或者可能發生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事件的。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突發事件,應當立即向國務院報告。
第二十條 突發事件監測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和有關單位發現有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並同時向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後2小時內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後2小時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突發事件,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第二十二條 接到報告的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報告的同時,應當立即組織力量對報告事項調查核實、確證,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並及時報告調查情況。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發生突發事件的情況,及時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及軍隊有關部門通報。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毗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接到通報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必要時應當及時通知本行政區域內的醫療衛生機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已經發生或者發現可能引起突發事件的情形時,應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立突發事件舉報制度,公布統一的突發事件報告、舉報電話。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突發事件隱患,有權向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舉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履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職責,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到報告、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立即組織對突發事件隱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職責的情況進行調查處理。
對舉報突發事件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予以獎勵。
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立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制度。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向社會發布突發事件的信息。必要時,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發布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信息。
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全面。
第四章 應急處理
第二十六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突發事件進行綜合評估,初步判斷突發事件的類型,提出是否啟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建議。
第二十七條 在全國範圍內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啟動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由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啟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並向國務院報告。
第二十八條 全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察和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省、自治區、直轄市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察和指導。
第二十九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負責突發事件的技術調查、確證、處置、控制和評價工作。
第三十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新發現的突發傳染病,根據危害程度、流行強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及時宣布為法定傳染病;宣布為甲類傳染病的,由國務院決定。
第三十一條 應急預案啟動前,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實際情況,做好應急處理準備,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
應急預案啟動後,突發事件發生地的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預案規定的職責要求,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統一指揮,立即到達規定崗位,採取有關的控制措施。
醫療衛生機構、監測機構和科學研究機構,應當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統一指揮,相互配合、協作,集中力量開展相關的科學研究工作。
第三十二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保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的醫療救護設備、救治藥品、醫療器械等物資的生產、供應;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保證及時運送。
第三十三條 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有權緊急調集人員、儲備的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必要時,對人員進行疏散或者隔離,並可以依法對傳染病疫區實行封鎖。
第三十四條 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可以對食物和水源採取控制措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突發事件現場等採取控制措施,宣傳突發事件防治知識,及時對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損害的人群採取應急接種、預防性投藥、群體防護等措施。
第三十五條 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預案的規定,採取衛生防護措施,並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進行工作。
第三十六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專業技術機構,有權進入突發事件現場進行調查、採樣、技術分析和檢驗,對地方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進行技術指導,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
第三十七條 對新發現的突發傳染病、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事件,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儘快組織力量制定相關的技術標準、規範和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條 交通工具上發現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需要採取應急控制措施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其負責人應當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點,並向交通工具的營運單位報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點和營運單位應當立即向交通工具營運單位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有關人員採取相應的醫學處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由交通工具停靠點的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依照傳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採取控制措施。
涉及國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員、交通工具、貨物、貨櫃、行李、郵包等需要採取傳染病應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因突發事件致病的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對就診病人必須接診治療,並書寫詳細、完整的病歷記錄;對需要轉送的病人,應當按照規定將病人及其病歷記錄的複印件轉送至接診的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
醫療衛生機構內應當採取衛生防護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採取醫學觀察措施,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應當予以配合。
醫療機構收治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當依法報告所在地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報告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立即對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進行調查,根據需要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街道、鄉鎮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力量,團結協作,群防群治,協助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報告、人員的分散隔離、公共衛生措施的落實工作,向居民、村民宣傳傳染病防治的相關知識。
第四十一條 對傳染病暴發、流行區域內流動人口,突發事件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做好預防工作,落實有關衛生控制措施;對傳染病病人和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當採取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的措施。對需要治療和轉診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傳染病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切斷傳播途徑,防止擴散。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必要資金,保障因突發事件致病、致殘的人員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治。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四條 在突發事件中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在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構採取醫學措施時應當予以配合;拒絕配合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對突發事件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的,對政府主要領導人及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完成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要的設施、設備、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物資的生產、供應、運輸和儲備的,對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調查不予配合,或者採取其他方式阻礙、干涉調查的,對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突發事件調查、控制、醫療救治工作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拒不履行應急處理職責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紀律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的;
(二)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及時採取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突發事件監測職責的;
(四)拒絕接診病人的;
(五)拒不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調度的。
第五十一條 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有關單位和個人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阻礙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專業技術機構進入突發事件現場,或者不配合調查、採樣、技術分析和檢驗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在突發事件發生期間,散布謠言、哄抬物價、欺騙消費者,擾亂社會秩序、市場秩序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醫療衛生機構參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軍隊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答記者問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12日就國務院公布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接受了新華社記者的專訪,並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記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的出台有什麼意義,尤其在當前抗擊非典之際,具有什麼現實的指導意義?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以下簡稱負責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出台,標誌著我國進一步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納入到了法制化的軌道,將促使我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的建立和完善,為今後及時、有效地處理突發事件建立起“信息暢通、反應快捷、指揮有力、責任明確”的法律制度。
條例在當前抗擊非典之際出台,為嚴格依法防治非典工作提供了更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據,使政府及其各有關部門的職責有了明確的規定,有利於調動全社會一切力量,充分發揮社區和民眾的積極性。特別是對於目前只有散發或者未發生非典病例的地區,作好預防和預警準備提供法律依據和工作思路。使得全國防治非典的工作有序地進行,徹底切斷疫病傳播和擴散的途徑,有效控制疫情蔓延,保持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
記者:一般行政法規立法均需要較長時間的調研和論證。這一條例出台前後時間不長。能否介紹一下條例出台的經過?
負責人:4月14日國務院第四次常務會議提出抓緊研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的要求之後,我們會同衛生部立即抽調人員,共同組織起草小組,經過日夜奮戰,草擬了條例的初稿,於4月20日邀請桑國衛、高守一、洪濤三位院士和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醫療機構的十幾位醫學專家、學者,對條例初稿進行研究、論證。會後,根據專家、學者的意見進行了修改,形成了條例徵求意見稿立即送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公安部、監察部等15個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軍委法制局徵求意見;同時邀請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人和北京大學公共衛生學院的專家、學者,對徵求意見稿作了進一步的研究、論證。根據專家和有關部門的意見,對徵求意見稿作了補充、完善,形成了條例草案,經5月7日國務院第七次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根據常務會議的精神,我們會同衛生部對草案作了進一步修改,報請溫家寶總理審批同意並簽署後公布施行。
這個條例之所以能在較快的時間內出台,我們認為,有以下幾個原因:
一是,有法律基礎。《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是處理突發事件的主要法律依據。這個條例的一些內容就是針對新形勢下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特別是前一段非典防治工作中暴露出的薄弱環節,對傳染病防治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的制度,作了進一步明確和細化。
二是,有實踐基礎。條例的許多內容是把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防治非典工作的一系列堅決、果斷、有效的政策措施條文化、規範化。
三是,國務院領導的親自指導。在起草過程中,我們隨時就有關問題向國務院有關領導請示報告,領導都及時給我們以明確指導,保證了起草工作的順利進行。
四是,集思廣益。我們邀請了多位公共衛生專家參與條例的起草工作。在起草過程中,我們徵求了國務院15個部門和軍委法制局的意見,召開了兩次專家論證會,並邀請20多位專家、學者對草案進行論證、修改、把關。可以說,這個條例是集體智慧的結晶。
五是,起草小組全體同志的日夜奮戰,勤奮工作。
記者:當前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體系還存在一些什麼問題?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關鍵是快速反應機制和應急處理能力,條例如何從法律制度上予以規範?
負責人:經過幾十年的建設和努力,我國已經初步建立了一套公共衛生體系,擁有一批預防、醫療服務機構和專業技術隊伍,對於保障人民民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發揮了重要的作用。這是我們建立和完善突發事件應急機制的基礎。但是,從前一段防治非典型肺炎的過程中,也暴露出我們在應對突發事件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信息渠道不暢通,信息統計不準確,反應不快,應急準備不足等。針對這些問題,條例著眼於建立和完善快速反應機制,提高應急處理能力,規定了一系列具體、可行的措施:
一是,為了強化處理突發事件的指揮系統,明確了政府對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職責。條例規定,突發事件發生後,國務院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成立應急處理指揮部,負責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和指揮。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
二是,針對一些部門和地方對突發事件預警能力不足、監測系統反應不靈敏的問題,條例明確規定了突發事件的監測與預警制度;確立了多渠道的、快捷的、縱橫協調的信息報告制度,特別是強化了省級人民政府的信息報告責任,規定省級人民政府必須在接到疫情等突發事件報告1小時內,向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還明確了各級政府之間、上下級衛生部門之間的信息報告時限。同時,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政府或者政府部門報告突發事件,有權舉報不履行職責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政府或者政府部門。
三是,針對這次防治非典工作中反映出的應急儲備不足的問題,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應當組織開展防治突發事件相關的科學研究,建立突發事件應急物資、設備、設施、技術與人才資源等方面的儲備,所需經費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四是,為了及時、有序地處理突發事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至關重要。條例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分類指導、快速反應的要求,針對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等突發事件制定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請國務院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同時規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包括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組成和相關部門的職責、突發事件信息的報告與通報、突發事件的分級,以及應急處理工作方案和應急儲備等主要內容。此外,還規定了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啟動程式。
五是,為了保證有關部門和單位能夠切實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履行職責,條例規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負責突發事件的技術調查、確證、處置、控制和評價等工作;有關政府、部門負責保證突發事件應急所需物資的生產、供應、運輸。條例規定,突發事件發生後,應急處理指揮部可以緊急調集人員、儲備物資、交通工具等相關設施,對人員進行疏散、隔離,封鎖疫區以及採取其他控制措施等。
六是,為了使專業技術機構和基層在突發事件發生後能夠有章可循,條例規定,對新發現的突發傳染病、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事件,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儘快組織力量制定相關的技術標準、規範和控制措施。
七是,為了及時有效地救治傳染病病人,防止相互推諉和交叉感染,切斷傳染源,條例規範了醫療衛生機構接診治療、病人轉送等行為,規定了醫療衛生機構對傳染病密切接觸者採取隔離、醫學觀察措施以及對內應當採取衛生防護措施。條例還規定,醫療機構收治傳染病病人,應當依法報告所在地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報告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立即對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進行調查,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條例還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必要資金,保障突發事件所致病人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治。
記者:條例規定了什麼樣的責任追究制度?
負責人: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具有相當的艱巨性、複雜性,要保證條例規定的各項法律制度得到切實貫徹、執行,針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設定合理、適當的責任追究制度是關鍵之一:
一是,強化了有關政府及其部門不履行法定職責應當承擔的責任。規定,有關政府及其部門對突發事件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的;未依照規定完成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要的設施、設備、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物資的生產、供應、運輸和儲備的;對上級部門的調查不予配合或者阻礙、干涉的;在突發事件調查、控制、醫療救治工作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以及拒不履行應急處理職責的,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政府主要領導人及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是,進一步明確了有關醫療衛生機構不履行有關義務應當承擔的責任。條例規定,醫療衛生機構不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謊報的;未及時採取控制措施的;未依照規定履行突發事件監測職責的;拒絕接診病人的,以及拒不服從應急處理指揮部調度的,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