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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北大爆炸案作案人黃旻翔被判無期徒刑

2003年4月29日

 “清華、北大爆炸案”作案人黃旻翔,因犯爆炸罪於被法院依法判處無期徒刑。 
2003年4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清華、北大爆炸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黃旻翔使用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使多人受傷,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爆炸罪,應予懲處。 
據法院介紹,26歲的被告人黃旻翔,福建省福州市人,中專文化程度,捕前系海南省瓊山宏豐農業開發有限公司職員。為達到實施爆炸活動製造個人影響的目的,黃旻翔於今年2月21日攜帶黑火藥等物品來到北京,先後到清華大學、北京大學選擇作案地點。為實施爆炸活動,黃購買了用於製造爆炸裝置的物品,組裝了兩套定時爆炸裝置。 
2月25日11時20分許,黃將設定了起爆時間的定時爆炸裝置放置在清華大學荷園教工餐廳,後乘車來到北京大學,將另一定時爆炸裝置放置在北京大學農園食堂。11時50分、13時20分許,兩個爆炸裝置分別爆炸,造成9人受到不同程度的身體傷害;清華大學荷園教工餐廳和北京大學農園食堂的部分建築被炸毀,造成財產損失人民幣22萬餘元。作案後,黃旻翔於當日逃離北京。 
案發後,中共中央、國務院領導高度重視,指示有關部門救治傷員,抓緊破案。在公安部指揮協調下,北京市公安局迅速抽調精幹力量組成特偵組,多警種密切協作,在福建警方的大力配合下,北京警方於3月8日凌晨將犯罪嫌疑人黃旻翔抓獲。黃旻翔對製造這兩起爆炸案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在接受警方審訊時稱:“選擇在清華、北大製造爆炸案,是因為兩校都是名校。在那裡搞爆炸可以出名。” 
法院於4月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庭審中,檢察機關向法庭出示了證人證言、鑑定結論等證據材料。在法庭主持下,公訴人、被告人黃旻翔及其辯護人對當庭出示的證據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還進行了法庭辯論。黃旻翔對起訴書指控其在清華、北大連續製造兩起爆炸案的事實供認不諱,並表示認罪服法,對自己的行為致使受害者身體受傷表示道歉。

4月29日發生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