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政府與美國簽訂《粵漢鐵路借款契約》
1898年4月14日
1898年4月14日,清政府駐美公使伍廷芳與美國美華合興公司在華盛頓簽訂《粵漢鐵路借款契約》十五款。1900年7月13日又簽訂《粵漢鐵路借款贖約》26款。兩次契約的主要內容為:借款總額美金4000萬元,年息5厘,9折實付,償還期50年,以鐵路財產為擔保;工程由美華合興公司承包,路成後每年給股份淨利五分之一;借款本利未還清前,由美代為經理。1905年8月29日,在湖廣總督張之洞主持下,議定了贖回該路權利的契約。
1898年4月14日
1898年4月14日,清政府駐美公使伍廷芳與美國美華合興公司在華盛頓簽訂《粵漢鐵路借款契約》十五款。1900年7月13日又簽訂《粵漢鐵路借款贖約》26款。兩次契約的主要內容為:借款總額美金4000萬元,年息5厘,9折實付,償還期50年,以鐵路財產為擔保;工程由美華合興公司承包,路成後每年給股份淨利五分之一;借款本利未還清前,由美代為經理。1905年8月29日,在湖廣總督張之洞主持下,議定了贖回該路權利的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