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公布
1990年4月4日
1990年2月17日,黨和國家領導人會見出席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第九次全體會議的委員
1990年4月4日,七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同日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基本法》共10章160條,另有序言和3個附屬檔案。
在“序言”中,《基本法》指出:根據《憲法》第31條的規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並按照“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不在香港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
《基本法》在第1章“總則”中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部分。全國人大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依照本法有關規定組成。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變。
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管理、使用、開發、出租或批給個人、法人或團體使用或開發,其收入全歸香港行政區支配。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牴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香港特別行政區除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和國徽外,還可以使用香港特別行政區旗和區徽。
《基本法》在第2章“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中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