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甘寧邊區頒布《土地條例》
1939年4月4日
毛澤東同志和延安楊家嶺農民親切交談
1939年4月4日,陝甘寧邊區政府公布《陝甘寧邊區土地條例》。
《條例》規定,確定土地私有制,人民經分配所得之土地,即為其私人所有。土地改革前之舊有土地關係,一律作廢。凡在土地改革後分得土地之民,須持有分地證或土地登記證。凡邊區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者,有完全使用與支配其土地之權。凡過去宣布沒收而未經分配之土地,作為公地,其支配權屬於邊區政府。公共水道、天然湖澤、交通道路、礦產地、鹽地不為私人所有。有賣國行為者的上地即屬公地。土地須申請登記。
《條例》還規定,土地使用以土地私有制及尊重各種合法之契約契約為根據。有公共和軍事需要時,政府得徵收人民的土地,但須按實際情況,兌換其他土地,或予以地價。
凡逃門閉戶無人繼承之土地,由鄉政府土地委員會呈報縣政府處理之。土地糾紛未解決之前,管理權屬耕者所有,如強行收租或阻止耕種者,酌情懲處之。凡用欺騙威脅手段強占他人之土地者,一經查出,依法予以制裁。凡不依法登記土地或私自轉移土地所有權,經人告發查明屬實者,由政府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