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貨幣基金會《牙買加協定》正式生效
1978年4月1日
1978年4月1日國際貨幣基金會《牙買加協定》正式生效。該協定經1976年4月“國際貨幣基金”理事會通過並完成立法批准手續。
國際貨幣基金會《牙買加協定》是1976年1月國際貨幣基金會新成立的臨時委員會在牙買加首都金斯敦就若干國際貨幣體系問題達成的協定。它是戰後國際貨幣關係中繼“布雷頓森林協定”後的又一重大事件,為現行的國際貨幣體系奠定了基礎,使現行的國際貨幣體系得以運轉。
其主要內容:
(1)強調匯率體系的靈活性,使浮動匯率制合法化。基金會成員國可自行選擇匯率制度,但其匯率政策應受“國際貨幣基金”的管理和監督。
(2)實行“黃金非貨幣化”。黃金不再作為各國貨幣定值的標準,不再成為各國貨幣匯價的基礎;廢除黃金官價,會員國可在市場上自由進行黃金交易;取消會員國與“國際貨幣基金”之間以及會員國之間的黃金支付;“國際貨幣基金”將以出售和歸還的方式處理一部分黃金儲備。
(3)擴大“特別提款權”的使用範圍,今後應以“特別提款權”作為主要的國際儲備資產,最後取代黃金和儲備貨幣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