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屆人大一次會議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993年3月31日
會議盛況
1993年3月31日,全國八屆人大一次會議莊嚴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從此澳門進入了後過渡期。
澳門特別行政區域由澳門半島、凼仔島和路環島組成,總面積約18平方公里。澳門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16世紀中葉被葡萄牙人逐步占領。恢復澳門主權,維護祖國領土的完整,是中國人民長期以來的共同願望。1987年4月13日,中國政府和葡萄牙政府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在北京正式簽署,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將於1999年12月20日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這次全國人大通過了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使澳門的歷史翻開了嶄新的一頁。這部法律是繼香港基本法之後的又一部創造性傑作,它體現了“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總方針和我國對澳門的基本政策。
“一個國家,兩種制度”是個偉大的創造,是鄧小平同志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的重要內容之一。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就是根據這個總方針,從澳門的實際情況出發,廣泛聽取澳門和內地各界人士的意見而制定的。它規定不在澳門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原有的社會制度與居民的生活方式保持50年不變。依照基本法,澳門的防務與外交事務由中央人民政府負責,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同時,澳門特別行政區將享有高度自治的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司法與終審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有初級、中級和終審法院。澳門永久性居民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葡萄牙後裔居民的習俗和文化傳統也將依法得到尊重。中文和葡文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正式語文。特別行政區內使用的法定貨幣是澳門元。特別行政區無須向中央上交財政收入,全部收入由特別行政區政府支配。1999年12月20日恢復行使主權後,澳門的民間團體和宗教組織仍可與國際上相關團體保持和發展關係,但必須冠以“中國澳門”名義參加有關活動。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既維護了國家領土主權的統一,又給予澳門特別行政區以高度自治的權利,因此基本法的制訂和頒布為澳門主權平穩交接和今後的穩定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一部全國性的法典,不僅澳門居民,而且內地居民也要遵守。再過4年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五星紅旗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繪有五星、蓮花、大橋、海水圖案的綠色區旗,就將在澳門升起,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通過的這一天——1993年3月31日將作為中國人民實現祖國統一的光輝一頁而被載入史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