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臨時約法》頒布
1912年3月11日
1912年3月8日,南京臨時參議院通過了《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約法》分總綱、人民、參議院、臨時大總統、副總統、國務員、法院、附則等7章56條。它仿照西方資產階級的民主制度“三權分立”的原則,規定全國的立法權屬於參議院;臨時大總統行使職權須有國務員到署;法官有獨立審判的權利。它規定中華民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國民有人身、財產、言論、通信、居住和信教等自由,有請願、選舉、被選舉的權利。在國家機構體制上,規定實行內閣制,內閣總理由議會的多數黨產生,總理對總統要辦的事項,如不同意,可以駁回,總統頒布命令須由內閣總理副署才能生效。
1912年3月11日,孫中山在南京正式公布了這部具有資產階級共和國憲法性質的根本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