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恢復職稱評定
1978年3月7日
1978年3月7日,國務院批轉教育部《關於高等學校恢復和提升職務問題的請示報告》。
決定在國務院沒有作出新的規定以前,仍執行1960年國務院頒發的《關於高等學校教師職務名稱及確定與提升辦法的暫行規定》,恢復原有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的職稱。提升教授,副教授的審批許可權改為省、市、自治區批准,報教育部備案。
1978年3月7日
1978年3月7日,國務院批轉教育部《關於高等學校恢復和提升職務問題的請示報告》。
決定在國務院沒有作出新的規定以前,仍執行1960年國務院頒發的《關於高等學校教師職務名稱及確定與提升辦法的暫行規定》,恢復原有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的職稱。提升教授,副教授的審批許可權改為省、市、自治區批准,報教育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