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特大走私案7名案犯伏法
2001年2月23日
2001年2月23日,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廈門特大走私案首批案件中被判處死刑的王金挺等7名被告人分別在廈門、福州、泉州三地被執行死刑。
走私犯罪分子王金挺、接培功、黃山鷹、莊銘田於1996年至1998年間,分別與賴昌星走私犯罪集團相互勾結或事先通謀,採取進口貨物不報關、偽報貿易性質、偽報貨物品名等手法,或合謀出資,或直接積極實施走私犯罪行為,或為走私收買碼頭作業人員、或參與銷售走私貨物,分別大肆走私香菸、汽車、成品油、天然橡膠等貨物。其中,王金挺走私進口成品油,偷逃稅款人民幣3579.4萬元;接培功走私進口天然橡膠、熱水器等貨物,偷逃稅款人民幣2660.16萬元;黃山鷹參與進行香菸走私活動,參與偷逃稅款人民幣57.8億元;莊銘田非法購買、銷售走私香菸和走私汽車活動,偷逃稅款人民幣9655.6萬元。
罪犯李土專組織、介紹他人為走私企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63份,偷逃稅款人民幣1571.9萬元。
廈門海關東渡辦事處船管科原科長吳宇波,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收受賴昌星等人賄賂人民幣874.7萬元,放棄監管,造成大量成品油走私入境,並組織銷毀、藏匿賴昌星走私犯罪集團有關犯罪證據。中國工商銀行廈門市分行原行長葉季諶,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折合人民幣295萬元,並有491.48萬元的巨額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廈門、福州、泉州三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上述案件,並於2000年11月8日作出一審判決,分別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王金挺、接培功、黃山鷹、莊銘田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李土專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受賄罪判處吳宇波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葉季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後,王金挺、吳宇波等7名被告人均不服一審判決,提出抗訴。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後,於2001年2月12、13日分別作出裁定,駁回王金挺、吳宇波等7人的抗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對上述7人的死刑。
另據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訊息:廈門特大走私案首批25起案件一審判決後,楊前線、莊如順、藍甫等49人和1個被告單位也提出了抗訴,劉豐、賴昌圖等28人和9個被告單位沒有提出抗訴。由於楊前線、莊如順、藍甫、方寬榮等人在二審期間提供的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的線索尚在核查中,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將待有關部門查證後,再依法作出二審裁決。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還查明:一審法院對中國銀行福建省分行原副行長陳建鑾受賄、非法出具金融票證案的受賄犯罪認定正確,量刑適當,但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犯罪的具體認定及處罰有誤。陳建鑾違反規定,使其所在單位為他人融資租賃非法出具擔保函,造成900餘萬美元的重大損失,且客觀上為廈門遠華公司走私提供資金,陳建鑾應作為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承擔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的責任,一審按個人犯罪認定和處罰不當。故裁定將原判以受賄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數罪併罰執行有期徒刑18年,改判執行有期徒刑16年;財產刑處罰不變。其他案件的抗訴,均被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維持一審作出的判決。
廈門特大走私案是建國以來查處的涉案金額特別巨大、案情極為複雜、危害極其嚴重的走私犯罪案件。對涉案的犯罪分子依法予以嚴厲打擊,必將有力地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證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進一步推動打擊走私和反腐敗鬥爭的深入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