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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內蒙古自治區委、自治區革命委員會作出《關於農村牧區若干政策問題的決定》

1979年2月8日

1979年2月8日,中共內蒙古自治區委、自治區革命委員會作出《關於農村牧區若干政策問題的決定》。《決定》共10條:(一)人民公社、生產大隊和生產隊的所有權和自主權必須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二)減輕農民負擔,嚴禁“一平二調”;(三)認真執行按勞分配、多勞多得的社會主義分配原則,克服平均主義,全面建立生產責任制,實行聯產計酬;(四)正確執行糧食政策;(五)在鞏固和發展集體經濟的同時,鼓勵社員發展家庭副業;(六)開放農村牧區集市貿易;(七)嚴禁開荒,保護牧場;(八)積極發展社隊企業;(九)努力辦好國營農牧場;(十)充分調動廣大農村基層幹部的積極性。2月10日,《內蒙古日報》將《決定》全文發表,公告全區,並配發了《狠批極左路線,堅決貫徹十項政策》的社論。截至1980年底,全區3673個牧業生產隊實行了各種形式的生產責任制,占牧區生產隊總數的96.7%。

2月8日發生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