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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勞動契約法》正式實施。

2008年1月1日

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勞動契約法》的大限將至,越來越多的“辭職門”事件也開始接踵而來。記者從自治區有關部門了解到,為了規避《勞動契約法》有關條款,從9月份開始,我區也有為數不少的用人單位在悄然進行著一場“結構性調整”,一些所謂的“臨時工”、“非正式工”被大量勸退。

這場“人”與“法”的博弈遠遠沒有結束,而且還只是剛剛開始。我們不禁要反思,這部旨在規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關係、保障雙方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法律到底是怎樣被誤讀了呢?日前,記者採訪了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以及自治區總工會法工部的有關專家、律師,請他們就《勞動契約法》中的一些熱點問題作出解答。

新版《勞動契約法》威懾力強大

國家勞動保障部勞動科學研究所主任、新契約法主要參與制定人王文珍曾表示,《勞動契約法》的出台,主要的兩大目的便是解決勞動契約簽訂率低和勞動契約期限短的問題。

有關數據顯示,目前我區的國有企業勞動契約簽訂率達到95%以上,但一些私營、個體經濟企業勞動契約簽訂率不高,特別是在建築業、住宿和餐飲行業,由於人員流動性強、農民工比例大,勞動契約簽訂率比較低的狀況長期存在。

“現在《勞動契約法》對勞動契約的訂立、履行、變更和解除、終止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作出了更為明確、具體的規定,操作性更強,這將對提高勞動契約簽訂率起到積極促進作用。”

自治區勞動保障廳工資處劉農先表示,“以前遇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不依法訂立勞動契約的,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只能要求‘責令改正’,對用人單位缺乏一種強制性的法律約束。而《勞動契約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契約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滿一年不訂立書面勞動契約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確實,面對《勞動契約法》這樣強大的威懾力,勞動契約簽還是不簽,用人單位恐怕不得不好好掂量掂量了。

勞動契約作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定,對於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利益,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都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特別是在處理有關勞動爭議案件的時候起著基礎性作用。自治區勞動保障廳監察處劉瑛告訴記者,在他所處理的有關勞動爭議的案件中,有90%以上是因為沒有簽訂勞動契約,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如工資待遇、工傷醫療等)沒有法律約定,導致勞動者維權難。而《勞動契約法》不僅對不簽訂勞動契約的行為有了強有效的法律制約,而且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明確了用工行為是建立勞動關係的標誌,規避了以往在事實勞動關係中維權難的問題。

1月1日發生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