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科明法
貢舉科目之一。北宋熙寧四年(1071)後,由明法科改,只準熙寧五年前明經和諸科舉人不能改試進士科者應試,考試律令、《刑統》大義、斷案。崇寧初罷,建炎二年(1128)復立,紹興十六年(1146)又罷。
新科明法字典分解
新科的解釋 (1).新立的科條。《三國志·魏志·何夔傳》:“所下新科,皆以明罰敕法,齊一大化也。” 宋 蘇軾 《次韻子由送陳侗知陝州》:“知君不久留,治行中新科。”(2)
明法的解釋 (1).使法令嚴明。《管子·幼官》:“明法審數,立常備能則治。”《韓非子·南面》:“人主不能明法而以制大臣之威,無道得小人之信矣。”(2).明確的法令。《史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