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銀行則例
清光緒三十四年(1908)由度支部厘定。共十三條。規定凡代公眾存放零款者,均為儲蓄銀行,應守此則例。凡開設儲蓄銀行者,須有資本五萬兩以上之各公司稟部註冊,方準開辦。存款分定期、活期兩種。行中一切債務理事人均負無限責任。並對結帳核算辦法及存款人之權利等,作了規定。
儲蓄銀行則例字典分解
儲蓄的解釋 (1) [deposit]∶積存的錢或物定期儲蓄(2) [saving]∶留出當前的部分收入供未來使用的過程提倡儲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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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人。宣宗大中進士。與顧非熊相結好,以詩著名。有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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