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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賢校理

官名。北宋前期置為館職,掌整理圖書,供職一至二年後,許帶職補外,並可超遷官階。元豐改制罷。元祐元年(1086)復置,為貼職之一。紹聖二年(1095),併入秘閣校理。

集賢校理字典分解

集賢的解釋 (1).聚集賢人。 唐 張九齡 《集賢殿書院奉敕送學士張說上賜燕序》:“ 集賢殿 者,本 集仙殿 也……遂改‘仙’為‘賢’,去華務實。且有後命,增其學秩。是以

校理的解釋 (1).校勘整理。《漢書·劉歆傳》:“ 孝成皇帝 閔學殘文缺,稍離其真,乃陳發秘臧,校理舊文。” 唐 岑參 《送魏升卿擢第東都因懷魏校書陸渾喬潭》詩:“ 魏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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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名詞。宋代集合大理寺法官評議罪刑,稱集斷。真宗時規定,參預集斷的法官皆須書寫姓名,若議刑有失,則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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