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鞭法

一條鞭法怎么寫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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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字典解釋

“鞭”又作“邊”或“編”。簡稱為條法、鞭法、一條法,別稱為明編法、類編法、通編法、總編法、條鞭均徭法、均地條鞭法等。泛指為化繁就簡,一條編派的一切之名。諸如糧不分廒口,總收類解;差不分戶則,以丁為準;糧差合而為一,皆出於地;丁不分上下,一體出銀;地不分上下,一體出銀,皆可謂之條鞭。專指明後期改革賦役制度的措施。即總括省府州縣之賦役,並為一條,量地計丁,一條審編,一條科征,一條解運,一歸於田。各地實施時間不一。嘉靖十年(1531),始行於江西地區。嘉靖末,巡按御史龐尚鵬在浙江普遍推廣。萬曆九年(1581),在張居正主持下,推行於全國。內容也各有不同,包括:(1)賦、役內各自款目部分或全部合併,或賦與役全部款目並為一條。(2)併合後,量地計丁,以田為主,按丁田不同比例,或計畝征銀。(3)里甲輪派徭役改為逐年編派。(4)賦役等項折銀交納後,所需由官府雇募或買辦。(5)徵收和解運由官府負責。為明代賦役制度一大變革。清初承明制,繼續推行一條鞭法。雍正年間在此基礎上正式改行攤丁入地。

詞語分解

  • 一條的解釋 .謂相連相通。《莊子·德充符》:“胡不直使彼以死生為一條,以可不可為一貫者,解其桎梏,其可乎?”.表數量。用於分列的項目或計量條狀的東西。 漢 王充 《論衡·自記》:“ 韓非 之書,一條無異,篇以十
  • 法的解釋 法 ǎ 體現統治階段的意志,國家制定和頒布的公民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法辦。法典。法官。法規。法律。法令。法定。法場。法理。法紀。法盲。法人(“自然人”的對稱。指依法成立並能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參與民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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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地方行政機構縣之長官。源於唐。唐代縣之長官為縣令,如縣令闕,以佐官代理縣令之職者則稱“知縣事”。知縣之名起於宋。乾德元年,始以朝官為縣之長官,稱為“知縣事”,簡稱“知縣”。掌教化百姓,勸課農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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