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伊犁條約
亦稱《中俄改訂條約》。清政府拒絕《里瓦幾亞條約》後,沙俄強迫清政府改定的不平等條約。光緒七年正月二十五日(1881.2.24),由清方代表曾紀澤與俄方代表格爾斯(Н.К.Γирс)、布策(Ε.Κ.Бючов)簽於俄國首都聖彼得堡。凡二十一條,另附專條一,並隨簽《中俄改訂陸路通商章程》。此約與《里瓦幾亞條約》相比:(1)爭回伊犁南境特克斯河流域,但仍劃失霍爾果斯河以西地區和北疆的齋桑淖爾以東地區;(2)增設領事由七處減為肅州和吐魯番兩處;(3)通商路線取消了嘉峪關至漢口之陸路和沿松花江至伯都納之水路,將俄商在新疆免稅貿易改為“暫不納稅”;(4)清方賠款由五百萬盧布增至九百萬盧布。其他內容大致相同。沙俄援引並歪曲本約中有關勘界和安設界牌的規定,又先後強迫清政府訂立了《中俄伊犁界約》、《中俄喀什噶爾界約》、《中俄科塔界約》、《中俄塔爾巴哈台西南界約》和《中俄續勘喀什噶爾界約》等子約。通過本約及其子約、沙俄又割占中國領土七萬多平方公里,並進一步擴大了在華的政治、經濟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