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閣辦事暫行章程
清宣統三年(1911)頒布。共十四條。主要規定向立憲政治過渡時期內閣國務大臣產生辦法及其職責與許可權。總理大臣、協理大臣均候特簡;各部大臣均候特簡為國務大臣;內閣設政事堂為國務大臣會議之所;由總理大臣、協理大臣召集各部大臣會議議事。陸軍大臣與海軍大臣自行具奏事件,應由該衙門具折呈遞,不用送交內閣。此項章程施行之日,所有舊設內閣及辦理軍機處內閣會議政務處,一律候旨裁撤。
內閣辦事暫行章程字典分解
內閣的解釋 (1) [cabinet](2) 掌管全國行政事務的最高機關(3) 明清兩代的中央政務機構(4) 古時指貴族婦女居住的內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