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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徽律

唐高宗時制定的刑律。永徽初,高宗令長孫無忌、李勣、于志寧等修定律、令、格、式,永徽二年(651)頒行之,律仍為十二卷。三年,又令長孫無忌等與通曉法律者共十九人撰《律疏》三十卷,作為對律文的解釋。四年,頒行之。即今所見《唐律疏議》。參見“唐律疏議”。

永徽律字典分解

永徽律的解釋 唐 高宗 永徽 二年(公元651年)頒行的法典。計十二篇,五百條。全文保存於《唐律疏議》。它是我國現存最早最完整的一部典型的封建法典。

律國語字典 律 lǜ 法則,規章:紀律。法律。定律。規律。清規戒律。律師。 約束:律己。 中國古代審定樂音高低的標準,把聲音分為六律(陽律)和六品(陰律)。合稱“十二律”:

也學習下:永寧寺【歷史地名】

①北魏熙平元年(516)靈太后胡氏建,在今河南洛陽市東北漢魏故城內。《洛陽伽藍記》卷1永寧寺:“中有九層浮圖一所, 架木為之,舉高九十丈。上有金剎,復高十丈;合去地一千尺。去京師百里已遙見之。”永熙三年(534)毀於火。②明永樂十一年(1413)亦失哈於奴兒乾都司建,在今俄羅斯境內黑龍江下游特林地方。宣德七年(1432)重修。寺前立有二石碑,記載奴兒乾都司設定經過及亦失哈等屢次宣諭鎮撫其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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