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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法科

科舉科目之一。簡稱明法。漢代詔令察舉人才,所設科目有明習法令一項,即為明法之始。唐太宗時置為常舉科目。用於考試法令專門學問,選拔明習法令的專門人才。考試內容為試律七條,令三條,全通為甲第,通八條為乙第。宋初承唐制,試律令墨義四十條,《論語》墨義十條,《爾雅》、《孝經》墨義共十條。太平興國四年(979)廢,雍熙二年(985)復置,亦兼習三小經,為“諸科”中地位最低之科目。景德二年(1005)規定考律、令、小經,每十道義中,問疏義六道、經注四道,以通六者為合格。熙寧四年(1071)罷明經、諸科,改明法科為“新科明法”。

明法科字典分解

明法的解釋 (1).使法令嚴明。《管子·幼官》:“明法審數,立常備能則治。”《韓非子·南面》:“人主不能明法而以制大臣之威,無道得小人之信矣。”(2).明確的法令。《史記·

科國語字典 科 kē 動植物的分類單位:獅子屬於貓科。槐樹是豆科。 機關內部組織的劃分:科室。財務科。 學術或專業的類別:科目。學科。文科。外科。 古代分科考選文武官吏後備

多學一學:明名臣言行錄【歷史知識】

書名。清徐開任編。九十五卷。開任,字季重,崑山(今屬江蘇)人。採錄明名臣言行,對人物且有評論。尤重視“革除”時及明末人物,廣為搜羅,匯為一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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