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衡
1209—1281
元懷孟河內(今河南沁陽)人,字仲平,號魯齋。幼讀經書。從姚樞、竇默等講習程朱理學。憲宗四年(1254),應忽必烈(世祖)召,為京兆提學,後還河南。中統元年(1260),被召至京師。二年,拜太子太保,辭不就,改任國子祭酒,不久,以病辭。至元二年(1265),受命議事中書省,上《時務五事》,提出“北方之有中夏者,必行漢法乃可長久”的主張。六年,與劉秉忠等議定朝儀、官制。次年,任中書左丞。八年,任集賢大學士兼國子祭酒,擇蒙古子弟以教。十三年,領太史院事,與郭守敬等新制儀象圭表,日測晷景,編定《授時曆》。還河南,病死。諡文正。推重理學,被譽為“朱子之後一人”。著有《許文正公遺書》、《魯齋遺書》等。
許衡字典分解
許的解釋 許 (許) xǔ 應允,認可:許可。允許。特許。 承認其優點:讚許。嘉許。 預先答應給與:許諾。 女方接受男方求親:許配。許嫁。以身相許。 或者,可能:也許。或
衡的解釋 衡 héng 秤桿,泛指秤:衡器。衡鏡(借指辨別是非善惡的標準)。衡鑑(衡鏡)。 稱量:衡鈞(借指執掌國政之權)。 反覆思索做出決定,比較評定:權衡。衡情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