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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祿寺則例

書名。清歷朝官修。系光祿寺行政法典。清代光祿寺職司宴饗,並供備內廷一應差務、物品、錢糧,清廷甚為重視。乾隆四十年(1775),乾隆朝《光祿寺則例》編成,凡八門,計八十四卷。嘉慶八年(1803),增添兩門,凡十門,計八十三卷;二十年復增兩門,凡十二門,計一百零二卷。此即嘉慶朝《光祿寺則例》。道光八年(1828),裕城等奉敕纂修,又增兩卷,總計一百零四卷。十九年,以案牘繁頤,清廷決定重加厘定,伊精額等纂修,門類仍其舊,篇帙則略增,是為道光朝《光祿寺則例》。《光祿寺則例》記載該寺職守各種成規典禮,內容包括祀禮、慶筵、宴饗、供應、製造、支用、移取、官制、職掌、庫貯、歲賦諸項。有清抄本,另有道光九年內府刻本、十九年光祿寺原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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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制,自中書、門下、尚書省及御史台超拜他官,需出錢留給本署宴饗同僚,稱光署錢。唐末五代諸道使府及州縣官,凡帶御史台憲官及三省檢校官,需納光台錢與光省錢,合稱台省禮錢。各官署除以這筆錢饗同僚外,並充修繕廨署及雜費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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