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續增條約
亦稱《蒲安臣條約》或《中美天津條約續增條款》。清同治七年六月九日(1868.7.28)前美國駐華公使蒲安臣以清政府“辦理中外交涉事務重任大臣”名義,擅自與美國國務卿西華德(W.H.Seward)在華盛頓訂立。凡八款。規定:(1)中國可於原訂貿易章程之外自訂與美國商民的貿易章程,但不得違背原章;(2)清政府得在美國各埠設立領事;(3)兩國人民互相往來,或遊歷,或貿易,或久居,得以自由,並享受最惠待遇;(4)兩國僑民不得因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苛待;(5)兩國人民可在對方入學,並可設立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