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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城善後(後)協巡總局

官署名。清光緒二十七年(1901)五月設立,是庚子事變後維持京師地區治安的臨時性機構。設專職大臣一人,兼職大臣四人,下有提調、總辦、會辦、巡捕官等。總局設文案、營務、發審三處,下設六個協巡分局,各分局之下設若干個巡捕處。次年八月撤銷。

京城善後(後)協巡總局字典分解

京城的解釋 [the capital of a country] 指國都本是京城女。——唐· 白居易《琵琶行(並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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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設於京師之府,如唐代的京兆府,宋代的開封府,明代的順天府、應天府,清代的順天府。亦指設於陪都之府。其長官為府尹,亦稱“京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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