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國礦務正章
清光緒三十三年(1907)八月農工商部奏準頒行。共十五章七十四款。規定農工商部設立專司專管礦務一切事宜;凡前此按舊章開採礦產之華洋各商,均須依照新章修改增補。外商所訂契約條款有占奪華民生計及有礙中國主權、地方治理者,也應妥為修改;凡為華商,皆可承辦開礦,與中國有約之各國外商,允願遵守中國之法律者,也可與華商合股稟請承辦。此章頒行之後,原訂《暫行礦務章程》即失效。
大清國礦務正章字典分解
大清的解釋 (1).謂大道。《管子·內業》:“乃能戴大圜,而履大方,鑑於大清,視於大明。” 尹知章 註:“大清,道也。”(2).指政治清明。《隸釋·漢太尉楊震碑》:“立朝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