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續議商務專條附章
法國強迫清政府訂立的不平等條約。光緒二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1895.6.20),由清政府代表奕劻、徐用儀與法駐華公使施阿蘭(Auguste Gerard,1852—1922)簽於北京。該約系對《中法續議商務專條》的修訂、擴充。凡九條。主要內容:(1)準法國在廣東東興(今屬廣西)任便派駐領事;(2)將前約所訂商埠中的蠻耗改為河口,並增開思茅;(3)經龍州、蒙自、河口、思茅四處貨物進出口稅率減十分之四;(4)中國將來在雲南、廣西、廣東開礦時,先向法國業此之人商辦;(5)中國思茅與越南孟阿營電局接線。通過此約,法國不僅擴大了在華商務特權,而且進一步攫取了礦務、電政方面的特權。
中法續議商務專條附章字典分解
中法的解釋 (1).合法。《商君書·君臣》:“故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聽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為也。”(2).犯法。 清 王士禛 《池北偶談·談故一·難蔭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