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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續議商務專條附章

法國強迫清政府訂立的不平等條約。光緒二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1895.6.20),由清政府代表奕劻、徐用儀與法駐華公使施阿蘭(Auguste Gerard,1852—1922)簽於北京。該約系對《中法續議商務專條》的修訂、擴充。凡九條。主要內容:(1)準法國在廣東東興(今屬廣西)任便派駐領事;(2)將前約所訂商埠中的蠻耗改為河口,並增開思茅;(3)經龍州、蒙自、河口、思茅四處貨物進出口稅率減十分之四;(4)中國將來在雲南、廣西、廣東開礦時,先向法國業此之人商辦;(5)中國思茅與越南孟阿營電局接線。通過此約,法國不僅擴大了在華商務特權,而且進一步攫取了礦務、電政方面的特權。

中法續議商務專條附章字典分解

中法的解釋 (1).合法。《商君書·君臣》:“故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聽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為也。”(2).犯法。 清 王士禛 《池北偶談·談故一·難蔭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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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1)春秋時晉、齊等國大夫分上、中、下三等,此為第二等。戰國時魏國等國亦置。(2)秦代置,為皇帝侍從官員。西漢初沿置,掌議論,侍從皇帝左右,秩比二千石。無定員,多時至數十人。漢武帝太初元年(前104)改稱光祿大夫。(3)漢代置,為王國官,多以文學之士充任,常受任奉使京師或出使諸王國。晉、南北朝沿置。(4)北魏置,為職事官,如典命中大夫等。太和改制罷。西魏、北周置為六府諸司長官,正五命。隋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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