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樞密院判官

簡稱院判。樞密院官員。金末有此職。元至元七年(1270)始置院判一員,後定置二員,正五品

樞密院判官字典分解

樞密的解釋 (1).國家機密。 唐 白居易 《得丁私發制書法司斷依漏泄坐丁訴雲非密事請當本罪判》:“如或事關樞密,則科漏洩之辜,請驗跡於紫泥,方定刑於丹筆。” 清 昭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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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署名。唐代宗始以宦官為內樞密使,掌承受表奏,傳達詔命,隱操內廷政事。德宗時,宦官操縱兵權,內樞密使權力日益擴大。五代後梁開平元年(公元907年),改樞密院為崇政院,樞密使為崇政使,以親信文臣代居其職,備皇帝顧問,與聞機要,地位幾同於宰相。至後唐同光元年(公元923年),復改崇政院為樞密院,所掌仍不限于軍事。但至後周,樞密院則漸不預民政。宋代樞密院定為常設最高軍政機構,號為樞府、宥司,專掌軍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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