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河之役
明代浚通運河工程之一。嘉靖六年(1527)黃河決於沛縣(今屬江蘇),浸入運河,漕運受阻。明朝政府議開北自南直隸魚台(今屬山東)直抵沛縣之留成(今已淪入微山湖),凡一百四十餘里的新河,以通漕運。役夫六萬五千(一說九萬八千),耗銀二十萬兩,原定工期六個月,開工四個月。開工未久,因朝議不協罷役。四十四年,黃河複決於沛縣,全河北徙,上下二百里運道皆淤阻。工部尚書朱衡乃即原開新河疏浚之,僉都御史潘季馴復浚留城以南舊河,漕運乃通。
也學習下:新塘市【歷史地名】
即今江蘇太倉市東北新塘鎮。清光緒《江蘇全省輿圖》 太倉州: “新塘市鎮在城東三十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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