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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軍需官

官名。清末新陸軍職官。光緒三十年(1904)定新陸軍營制,始置。每標一人,正四品,協參領充,奏補。掌督理本標糧餉服裝等事,步馬標兼管軍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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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官名。北魏軍鎮的副長官稱都副長,北周則稱副鎮將,任此職者見王仲犖《北周六典》所引《法苑珠林》卷二十一:“建德三年(公元574年),太原公王秉為襄州刺史,副鎮將上開府長孫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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