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商大臣
官名。鴉片戰爭後,清政府設立五口通商大臣,非正式官銜,以兩江總督耆英用“欽差大臣”名義兼管。耆英調任兩廣總督,仍兼,五口通商大臣駐地亦移至廣州。第二次鴉片戰爭中,廣州於鹹豐七年(1857)被英法聯軍占領。八年底,以兩江總督何桂清為欽差大臣,辦理各國商務。此即南洋通商大臣。十年十二月(1861.1),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成立後,加設三口通商大臣,管理天津、牛莊(後改營口)、登州(後改煙臺)通商事務。南洋通商大臣亦列於總署之下,除五口外,又兼管南方沿海新開口岸。同治九年(1870),天津教案後,三口通商大臣改為北洋通商大臣,加欽差名義,由直隸總督兼任。南北兩通商大臣所司不僅通商,凡涉洋務均在管轄範圍之內,軍事、交通、稅務、教育等無不與聞,遂為全國事權最重的兩大疆吏。
通商大臣字典分解
通商的解釋 [(of nations)have trade relations] [國家或地區之間] 建立或存在貿易關係
大臣的解釋 [minister of a monarchy] 受國家元首或政府行政首腦委託管理一個部門的君主國家的高級官員趙王與大將軍 廉頗諸大臣謀。—&md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