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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會訂越南條約

即《中法越南條款》,亦稱《中法新約》或《李巴條約》。法國誘脅清政府訂立的關於結束中法戰爭的不平等條約。光緒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1885.6.9),由清政府代表李鴻章、錫珍、鄧澄修與法國駐華公使巴德諾(JulesPatenotre,1845—1925)簽於天津。凡十款。主要內容:(1)清政府承認法越間已訂和將訂條約;(2)擬定以保勝以上、諒山以北中越邊境的某兩處為通商邊關,法國在此所享權益同於在華各通商口岸;(3)減低雲南、廣西與越南邊界的進出口稅率;(4)日後中國修築鐵路自向法國業此之人商辦;(5)法軍撤出台灣、澎湖。從此法國勢力深入雲南、廣西,並開始謀取中國路權。

中法會訂越南條約字典分解

中法的解釋 (1).合法。《商君書·君臣》:“故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聽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為也。”(2).犯法。 清 王士禛 《池北偶談·談故一·難蔭異

多學學:中侍大夫【歷史知識】

官名。北宋政和二年(1112)改內侍官景福殿使置,為寄祿官,正五品。金代置為內侍階官,從四品下。明洪武四年(1371)定為散官,授從四品內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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