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田均稅法
北宋丈量田地,重定稅額的一種措施。仁宗時,郭咨和孫琳用千步方田法清查洺州肥鄉縣(今屬河北)等處民田。慶曆三年(1043),推廣其法,先在亳州(今屬安徽)、壽州(治今安徽鳳台)、汝州(今屬河南)、蔡州(治今河南汝南)實施,不久廢罷。神宗時,頒行《方田均稅條約並式》,在北方大部地區實施。其法以縱橫各一千步為一方丈量,設大、小甲頭,召集一方人戶,令各認本戶田畝,官府按田地肥瘠分等定稅,並編造方帳、莊帳、戶帖和甲帖作為存案和憑證。田產和稅額倘有轉移,官給契,縣置簿,並以所方之田為準。哲宗初,罷方田均稅法。徽宗在位,時行時廢,除北方各路外,在南方很多地區亦曾推行。
方田均稅法字典分解
方田的解釋 (1).古九章算術之一。即以邊線長短求田地面積的方法。《周禮·地官·保氏》“六曰九數” 漢 鄭玄 註:“九數,方田、粟米、差分、少廣、商功、均輸、方程、贏不足